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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中职升学政策说明

2020-05-23 18:41:02 投稿人 : 陀螺 围观 : 评论

原标题:辽宁省中职升学政策解读

作者:辽宁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

(一)辽宁省中职升学依据

    参考辽教发〔2016〕37号文件《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对口升学考试招生工作的意见》,也称职业教育对口升学考试,是中专、技校、成人中专学生有继续想升入专科或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愿望的职业院校毕业生,按照职业教育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原则,单独组织的考试招生。

 

(二)考试科目及分值

    根据国家中、高等职业教育各专业教学标准的基本要求,本着保证文化基础,强化专业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原则,从2017年起,对现行职业教育对口考试招生考试科目做必要调整。中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文化基础课。其中语文、数学满分为120分,外语满分为100分;专业综合课,满分为300分;技能考核满分为100分。总分为740分。专业综合课考试科目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考试前两个月内,在省教育厅颁发的《辽宁省职业教育中、高职对口升学考试纲要》(另文颁发)所列相关专业核心课程中,随机抽取3门作为当年专业综合课考试科目,并予以公布。

 

(三)考试范围和命题依据

    职业教育对口考试范围与依据,原则上遵循教育部颁发的中、高职各专业教学标准;以教育部颁发的职业教育文化基础课(公共课)教学大纲和省教育厅颁发《辽宁省职业教育中、高职对口升学考试纲要》为考试的主要范围与命题的主要依据;以国家和省教育厅推荐使用的国家规划教材为有关考试课程的主要参考教材(上述教学文件和教材经过多次修改修订的以最新版本为准)。在此基础上,适当考核当前各相关专业教学中学生应该学习掌握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等相关内容。各科命题要以考核学生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为主,不出偏题、怪题和难度较大的题目。要突出职业教育的特点,要重点考核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专业综合能力和实践能力。各专业综合课的命题除重点考核各门课程本身的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外,还要注意各门课程间的联系与衔接及其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同时要尽可能通过适当的方式,在专业综合课中考核学生实际操作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技能考核内容要充分体现各专业的核心技能,既要覆盖一定数量的技能点,又要能充分考查考生的专业实践能力。

 

(四)录取原则

    录取工作的原则与方式要突出职业教育的特点,为考生提供一定的选择空间,制定更加公平、合理、科学的录取办法。从2017年起,录取时根据当年的招生计划和考试总成绩(文化基础课、专业综合课、技能考核成绩总和)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其中技能考核60分以下(不含60分)成绩的取消录取资格。在专业对口的前提下,考生可填报一个第一志愿和若干个参考志愿。录取工作要坚持专业对口的原则,严格按专业综合课和技能考核内容所对应的招生专业进行。各招生院校对口招生录取的新生需按专业单独编班。

 

(五)报考条件

    参考辽教发〔2016〕32号文件,我省2016年中职升学招生本科专业只招收中职应届毕业生,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招收中职应、往届毕业生。

1.考生参加辽宁省中职升学招生报名的基本资格(以下简称基本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技工学校、成人中专)毕业生。

(3)身体健康。

2、具备基本报名资格,在辽宁省出生(即身份证号码前两位为‘21’)且具有辽宁省户籍的考生,可参加我省中职升学招生报名

3.从外省迁入辽宁省的考生在我省参加中职升学报名,在符合基本报名条件同时,还须符合以下相应要求:

(1)单人户口考生(含和非直系亲属户口在一起的考生):要求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在辽宁省的户籍满三年、中职学籍为三年(一年学制的中职生入学前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的完整学籍)。

(2)全家户口考生(含和父亲或母亲一方户口在一起的考生):要求户籍迁入时间须在辽宁省中职升学报名工作开始前。

4.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辽宁省参加中职升学考试报名,在符合基本报名条件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相应条件:

(1)在我省中职阶段有三年学籍,并有完整学习经历(须具有我省中职阶段学校初始注册学籍)。一年制中职生入学前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的完整学籍。

(2)父母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

5.现役军人子女以及特殊情况的考生在我省参加中职升学报名(户籍、学籍未达到规定时限要求的),须经市招考办审核,市招考委主要领导审定,报省招考办备案。

6.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中等职业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上一年度中职升学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中职升学(普通高考)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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