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怎么样 在哪 电话是多少
2020-05-19 15:34:57 投稿人 : 墨鱼 围观 : 次 评论
大理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是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列入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座落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最佳中国魅力城市、中国十佳旅游休闲城市、“亚洲文化十字路口古都”──大理古城,东眺洱海、西枕苍山、南接天龙八部影视城、北临崇圣寺三塔,办学历史悠久,校园环境优美,校风学风良好,是莘莘学子学习生活的理想之地。
学校拥有优质的教育教学资源、雄厚的师资力量、强大的专业实力、规范而严格的教学管理优势。总建筑面积79539.66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25686万元,有理化、土肥、园林、农机等专业实验室33个,实训室17个,校内外实训基地43个,多媒体教室96间,馆藏图书20万册。建有完善的网络设施、标准机房以及OA、教务、人事、学生等管理系统。现有高职在校生3640人,专任教师138人,其中硕士及硕士以上教师52人,“双师素质”教师64人。下设动物科学系、食品工程系、经济管理系、机械与信息技术系、林学与园艺系、农学系、基础部、思想政治教学部六系二部,开设有食品生物技术、畜牧兽医、园林技术等高职专业30个。学校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先后与省内外30多家知名企业建立了长期友好合作关系,与神农集团、正邦农牧公司、绿翔农资公司等企业开展订单人才培养,开设有“神农班”、“正邦班”、“绿翔班”,建立了融学生实训、教师锻炼和科研试验、社会服务、毕业生就业为一体的综合基地。学生就业率连续多年均在98%以上,位居全省前列。
学校办学成效显著,是云南省教育厅、云南中华职业教育社表彰的“云南省首届黄炎培职业教育优秀学校”、云南省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授予的“云南省园林单位”、云南省农业厅认定的“滇西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云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云南省劳务输出培训基地、云南省第171职业技能鉴定所、大理州教育局命名的“育人环境建设优级学校”等。目前,学校已成为云南省各行业高素质技术型人才培养的主要基地。
学校将秉承“厚德弘毅、知行合一”的校训和“求实、创新、立德、奉献”的办学精神,遵循“立足大理、服务云南、面向全国、辐射南亚东南亚”的办学思路,坚持“以生为本、依法治校、传道授业、服务三农”的办学理念,弘扬“艰苦奋斗、遇难弥坚、耕道养德、团结进取”的优良传统,以内涵建设、质量提升为核心,构建一流的人才培养体系、一流的专业发展体系、一流的人才和人事管理体系、一流的支撑和保障体系,全力打造“省内一流、具有一定国内影响力”的高职名校。
放眼未来,大理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必将迎来一个辉煌灿烂的明天!
2019年11月29日上午,大理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新能源汽车技术培训开班仪式在机械与信息技术系汽修实训室举行。本次培训由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主办,学校机械与信息技术系与北京汇智慧众汽车技术研究院共同承办,旨在助力全国职业院校新能源汽车维修专业建设,培养职业院校新能源汽车维修专业师资。机械与信息技术系主任陈华主持开班仪式,学校教务处处长李若良、北京汇智慧众汽车技术研究院院长许建忠和培训师出席开班仪式,来自省内外职业院校及行业企业的学员20余人参加了开班仪式。
学校全称:大理农林职业技术学院(院校代码:14487)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颁发证书: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同时上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联系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214国道西门村委会附近
学院电话:0872-2478350
招生电话:0872-2675222
大理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条学校中文名为大理农林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为Dal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of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学校办学地址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古城白石路。邮编:671003
第四条学校属专科层次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实行省州共建共管,以州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条学校的举办者为大理州人民政府。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全面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校级领导。
第七条举办者对学校办学进行检查、监督和具体指导。检查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及相关政策落实情况,指导学校制定改革发展规划和依法自主办学行为,定期评估学校办学水平。
第八条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投入。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
第九条举办者维护学校利益,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条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推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保证学校人才培养的质量和规格,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与国内外相关院校、研究机构和企业等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管、办、评分离的原则及要求,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组织的评估。
第三章职能与办学形式
第十三条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培养农林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十四条学校坚持职业教育方针,立足农林行业、面向市场,确定学校的建设目标、发展任务及办学规模,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十五条学校以专科层次的全日制高职学历教育为主,积极发展成人高等教育、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等多种形式的教育。
第十六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结合自身专业发展,积极开展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学校积极开展科研基地和创新团队建设,注重师生科技应用能力的提高,促进创业型人才的培养。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校企合作机制,深化校企合作内涵,协同开展农林新技术的研究及推广应用,不断增强服务高原特色农林产业发展的能力。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需求,组织师生到生产一线,推广农林专业技术,协助解决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十条学校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强现代农林培训基地建设,坚持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现代农业人才。
第二十一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内涵建设,不断优化专业结构、发展特色专业、提高“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水平;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进工学结合;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对满足修业条件,学业成绩合格的毕业生,按规定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对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学生,按规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治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大理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治理结构,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四条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党委书记主持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大理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代表大会(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到会,可由受权副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党大理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接受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校纪委的主要职责:
(一)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二)组织协调学校反腐倡廉工作,检查、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三)受理党员的控告、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
(四)开展党纪和廉洁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五)其他需要由其负责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校设校长1人,设副校长若干人。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并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落实校长党建工作责任,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并按其章程开展工作。负责审议评定学校教研、科研的计划方案及成果,指导学校有关学术事项。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的专家学者代表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提名或民主推荐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按规定程序产生,并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学校的重要学术问题,向学校提出工作建议;
(二)审议学校科研、教研计划方案;
(三)审议学校学术梯队建设方案;
(四)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五)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科研决策、咨询工作。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研究、咨询、指导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育教学能力强且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提名或民主推荐产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按规定程序产生,并由校长聘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重大决策前的调查研究,对发生的教学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二)对学校专业建设、人才培养计划等方面事宜提出咨询意见;
(三)负责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优秀教学成果评选、重点课程建设的推进等事宜;
(四)推动和指导学校教学改革、研究、评估工作;
(五)对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教学工作的其他有关事宜进行研究。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权益相关的福利、校内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与学校发展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校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作职责。学校工会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凝聚教职工的智慧和力量。
第三十三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申诉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校工会依法受理教职工的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发挥组织、引导作用。
第三十五条校内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依法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发挥作用。
第三十六条学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处理法律事务。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需要设置、变更、合并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并按规定报请上级批准或备案。
第三十八条学校由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后勤保障机构及其他机构组成。
第三十九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学校推进综合配套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机制,完善议事决策制度,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专家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体系。
第四十条院(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第四十一条院(系、部)执行学校的目标责任制。院(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四十二条院(系、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校的工作安排部署,做好本院(系、部)的教学、科研和学生管理工作;
(二)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本院(系、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制定院(系、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负责落实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四)有效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五)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其他工作。
第四十三条院长(系、部主任)负责院(系、部)行政工作。
第四十四条院(系、部)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负责院(系、部)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充分发挥院(系、部)党组织的政治保障作用,对院(系、部)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组织保障和思想保障。
第六章学生
第四十五条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学校入学资格,具有学校注册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纪律处分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履行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组织按照其章程依法开展活动。
第四十九条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技能竞赛、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学校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和性质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学生权益救济和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章教职工
第五十二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组成。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选任、委任制度和聘任制度;对工勤技能人员实行技术等级认证、聘任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十四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根据规定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奖励和荣誉称号;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四)参与民主管理,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个人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
(四)法律法规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积极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五十七条学校完善内部分配制度,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绩效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五十八条学校不断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人才招聘、管理和使用制度,努力提高管理效能,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八章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条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协同创新,为社会和相关行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各方面的帮助和支持。
第六十二条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为学校建设发展提供咨询、建议和指导的组织,是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学校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非行政性常设机构。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三条校友是学校声誉的重要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资源。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和工作过的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的各界人士。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四条学校通过校友会以及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发展。
第九章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六十五条学校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
第六十六条学校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预算管理体制。
第六十七条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师生困难补助和教师专业发展。
第六十八条学校为固定资产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制度。
第六十九条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开源节流,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七十条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基建、修建工程预决算和中层干部离任等进行审计。
第七十一条学校专设档案管理机构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学校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十二条学校设立后勤保障部门并建立后勤保障制度,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十章标识
第七十三条学校标志(校标)为双圆徽标,外圆上方是中文校名“大理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外圆下方是英文校名“Dal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of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图标圆形代表凝聚力和团队精神。内圆的绿叶象征林业,寓意生机勃发、自强不息。黄色的麦穗象征农业,寓意硕果累累、劳有所获。
第七十四条校风:博学强技明辨笃行
第七十五条校训:厚德弘毅知行合一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审定,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七条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名称、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时,可以按照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咨询电话 地址在哪 渤海船舶职业学院怎么样 电话地址 营口职业技术学院怎么样 电话 地址 江西软件职业技术大学学费 电话 地址 江西水利职业学院招生电话 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学费 专业 代码 地址 电话 云南新兴职业学院有什么专业 报名电话 官网 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怎么样 联系电话 学校官网 渭南市东大学校 地址 电话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2020年自主招生简章 复试指南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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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全称:大理农林职业技术学院(院校代码:14487)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颁发证书: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同时上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联系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214国道西门村委会附近
学院电话:0872-2478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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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条学校中文名为大理农林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为Dal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of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学校办学地址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古城白石路。邮编:671003
第四条学校属专科层次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实行省州共建共管,以州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条学校的举办者为大理州人民政府。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全面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校级领导。
第七条举办者对学校办学进行检查、监督和具体指导。检查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及相关政策落实情况,指导学校制定改革发展规划和依法自主办学行为,定期评估学校办学水平。
第八条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投入。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
第九条举办者维护学校利益,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条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推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保证学校人才培养的质量和规格,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与国内外相关院校、研究机构和企业等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管、办、评分离的原则及要求,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组织的评估。
第三章职能与办学形式
第十三条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培养农林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十四条学校坚持职业教育方针,立足农林行业、面向市场,确定学校的建设目标、发展任务及办学规模,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十五条学校以专科层次的全日制高职学历教育为主,积极发展成人高等教育、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等多种形式的教育。
第十六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结合自身专业发展,积极开展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学校积极开展科研基地和创新团队建设,注重师生科技应用能力的提高,促进创业型人才的培养。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校企合作机制,深化校企合作内涵,协同开展农林新技术的研究及推广应用,不断增强服务高原特色农林产业发展的能力。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需求,组织师生到生产一线,推广农林专业技术,协助解决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十条学校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强现代农林培训基地建设,坚持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现代农业人才。
第二十一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内涵建设,不断优化专业结构、发展特色专业、提高“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水平;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进工学结合;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对满足修业条件,学业成绩合格的毕业生,按规定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对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学生,按规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治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大理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治理结构,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四条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党委书记主持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大理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代表大会(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到会,可由受权副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党大理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接受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校纪委的主要职责:
(一)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二)组织协调学校反腐倡廉工作,检查、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三)受理党员的控告、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
(四)开展党纪和廉洁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五)其他需要由其负责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校设校长1人,设副校长若干人。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并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落实校长党建工作责任,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并按其章程开展工作。负责审议评定学校教研、科研的计划方案及成果,指导学校有关学术事项。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的专家学者代表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提名或民主推荐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按规定程序产生,并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学校的重要学术问题,向学校提出工作建议;
(二)审议学校科研、教研计划方案;
(三)审议学校学术梯队建设方案;
(四)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五)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科研决策、咨询工作。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研究、咨询、指导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育教学能力强且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提名或民主推荐产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按规定程序产生,并由校长聘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重大决策前的调查研究,对发生的教学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二)对学校专业建设、人才培养计划等方面事宜提出咨询意见;
(三)负责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优秀教学成果评选、重点课程建设的推进等事宜;
(四)推动和指导学校教学改革、研究、评估工作;
(五)对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教学工作的其他有关事宜进行研究。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权益相关的福利、校内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与学校发展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校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作职责。学校工会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凝聚教职工的智慧和力量。
第三十三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申诉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校工会依法受理教职工的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发挥组织、引导作用。
第三十五条校内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依法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发挥作用。
第三十六条学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处理法律事务。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需要设置、变更、合并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并按规定报请上级批准或备案。
第三十八条学校由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后勤保障机构及其他机构组成。
第三十九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学校推进综合配套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机制,完善议事决策制度,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专家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体系。
第四十条院(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第四十一条院(系、部)执行学校的目标责任制。院(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四十二条院(系、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校的工作安排部署,做好本院(系、部)的教学、科研和学生管理工作;
(二)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本院(系、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制定院(系、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负责落实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四)有效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五)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其他工作。
第四十三条院长(系、部主任)负责院(系、部)行政工作。
第四十四条院(系、部)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负责院(系、部)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充分发挥院(系、部)党组织的政治保障作用,对院(系、部)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组织保障和思想保障。
第六章学生
第四十五条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学校入学资格,具有学校注册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纪律处分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履行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组织按照其章程依法开展活动。
第四十九条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技能竞赛、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学校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和性质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学生权益救济和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章教职工
第五十二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组成。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选任、委任制度和聘任制度;对工勤技能人员实行技术等级认证、聘任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十四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根据规定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奖励和荣誉称号;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四)参与民主管理,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个人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
(四)法律法规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积极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五十七条学校完善内部分配制度,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绩效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五十八条学校不断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人才招聘、管理和使用制度,努力提高管理效能,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八章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条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协同创新,为社会和相关行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各方面的帮助和支持。
第六十二条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为学校建设发展提供咨询、建议和指导的组织,是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学校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非行政性常设机构。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三条校友是学校声誉的重要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资源。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和工作过的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的各界人士。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四条学校通过校友会以及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发展。
第九章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六十五条学校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
第六十六条学校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预算管理体制。
第六十七条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师生困难补助和教师专业发展。
第六十八条学校为固定资产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制度。
第六十九条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开源节流,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七十条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基建、修建工程预决算和中层干部离任等进行审计。
第七十一条学校专设档案管理机构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学校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十二条学校设立后勤保障部门并建立后勤保障制度,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十章标识
第七十三条学校标志(校标)为双圆徽标,外圆上方是中文校名“大理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外圆下方是英文校名“Dal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of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图标圆形代表凝聚力和团队精神。内圆的绿叶象征林业,寓意生机勃发、自强不息。黄色的麦穗象征农业,寓意硕果累累、劳有所获。
第七十四条校风:博学强技明辨笃行
第七十五条校训:厚德弘毅知行合一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审定,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七条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名称、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时,可以按照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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