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促进专业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辽宁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转专业是指由当前修读专业(录取专业)转修另一个专业。
第二章 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转专业学生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辽宁科技学院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高职在校 学生(不含中职本、高职本学生);
(二)申请转专业时无处分纪录;
(三)符合转入专业学习的身体条件要求;
(四)已修课程成绩全部在及格以上。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一)入学不满一学期,或毕业学期的学生;
(二)艺术学类专业与其他类专业之间转专业的学生;
(三)已经转过专业的学生;
(四)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学生。
第三章 转专业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 为保证专业办学资源条件要求,学校每年公布各专业可接收的转专业人数。申请转专业人数超过转入专业控制人 数,则按学生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择优确定。若申请转专业人 数达到一定班型人数的,经学校研究可新增行政班。
第六条 学生获得省级一等奖以上创新创业竞赛奖励、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获得三项以上实用新型或一项发明专利授权的,在转专业时予以优先考虑。参军退伍的学生在转专业时予 以优先考虑。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不受转入专业人数比例及择优考核条件控制,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一)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经学校同意休学、参军入伍,复学后因专业设置等原 因学校已没有接收该生所学专业对应年级(班级)的。
第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照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要求审核其毕业资格。在原专业已修过的合格课程,若教学内容相近,且学分不低于转入专业对应课程要求,经转入院系认定后,可以申请学分互换。对尚未修读的课程,学生须根据转入专业教学安排实际情况,按照学校重修课有关规定申请重修。
第四章 转专业工作安排
第九条 学校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春季)初开展转专业申报、审批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开学第一周,制定并公布学校转专业工作方案;
(二)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填写《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由学生所在院系进行初审后,报教务处进行复核, 按照当年公布的工作方案组织考核、选拔;
(三)将全校拟转专业的学生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通过的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统一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并将转专业相关材料存档备案;
(四)转专业学生到转入专业所在院系报到,院系做好接收工作。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照转入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按照学校重修收费标准缴纳重修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辽宁科技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辽科院发〔2017〕 5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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